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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监控 国务院发文整治乱罚滥罚br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2-29 23:24:40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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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选中国网2月28日讯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意见》明确,要注意把握坚持回应现实需求,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坚持规范和监督并举,要求深入开展源头治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强化对罚款设定与实施的监督。

  近年来,一些行政罚款案件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在罚款设定方面,《意见》明确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针对处罚设定不均衡问题,《意见》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针对一些罚款设定的倍数罚差距过大的问题,规定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

  对于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意见》也强调,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意见》也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在罚款的实施方面,何勇介绍,《意见》明确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对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天选团队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同时要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何勇表示,《意见》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对此,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何勇介绍,《意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另一方面,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划了一条红线。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意见》明确,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何勇表示,解决该问题,主要是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此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文件抓紧制定、修改、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意见》强调,要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性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举一反三,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

  《意见》还强调,要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近年来,多地曾出现“天量罚单”,不少“电子眼”抓拍点也有逐利执法之嫌。针对非现场执法带来的问题,《意见》对此积极作出回应,对于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特别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

  何勇介绍,《意见》明确,到2024年12月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并且强调,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的结果要分别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此外,还要建立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意见》强调,要严把法制审核“关”、技术审核“关”和执法监督“关”。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要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志,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要求确保设备计量准确,没有经过依法检定的、逾期没有检定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充分运用大数据来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的采集量,由此产生的罚款数额是不是畸高等,要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执法监督,督促落实到位。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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