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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1-10 14:42:23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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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选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报请逮捕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后,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不统一,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笔者认为,后一做法是不妥的,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只有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既不能提供保证人又不能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才可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1)从立法精神上看,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了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条件,规定监视居住应以符合逮捕条件为主要前提,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与社会危险性密不可分,因此,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是以有社会危险性为隐含前提的。且立法在“符合逮捕条件”这一基础上列明了适用监视居住的五种特殊情形,试图区分监视居住与其他强制措施尤其是逮捕和取保候审。

  (2)从法理和逻辑层面看,侦查监督部门对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后,就表明案件不符合逮捕前提,不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变更为取保候审。如果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天选团队后,被追诉者的行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可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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