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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现象亟待遏止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于:2024-08-11 21:31:10    文字:【】【】【
摘要:法治的细节︱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现象亟待遏止(主管q+83670629 Skype号live:.cid.a0aac7b1fef6d741)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集团创立于2008年,形成商业地产、高级酒店、文化旅游和休闲娱乐四大核心产业。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总资产150多亿元的商业帝国!

  天选天选团队最近,数起滥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受到广泛关注。但这一现象并非今日才有。事实上,近年来,被非法指定监视居住并在“指居”期间遭受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在少数,在个别地方,滥用指定监视居住已经成为野蛮生长的毒树之果,给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机关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亟待遏止。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适用指定居所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己的住处,且不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有关的犯罪,那么办案机关就不能对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张三明明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住房,涉嫌的是普通犯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是恐怖活动犯罪,却被办案机关指定到异地监视居住,并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离奇死亡——这就是对“指居”的典型滥用。

  个别办案机关为什么要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也许能提供答案。该条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中往往具体化为监视居住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这样一来,个别办案机关不惜违法也要对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就不难理解了——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好让案件的处理朝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这也决定了个别办案单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后,为了达到最终目的,接下来很可能会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有两类人: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类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交不出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此可见,监视居住是一种比逮捕要宽缓、比取保候审要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便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辩护律师都有权随时要求会见,而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当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既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可以随时要求会见,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考虑到监视居住(无论是正常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监视居住)是比逮捕更为宽缓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当然更加可以随时要求会见,而无需任何机关的许可或者批准了。对此,负责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而且,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还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而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只负有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的责任,而没有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因为该条款是对看守所的专门要求,无法直接对负责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适用。但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监视居住的属性,实际上刑诉法已经确定了被监视居住(包括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随时要求会见,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然而,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却是,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常被无理拒绝。据某热点案件辩护律师反映,他们曾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持续要求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全部遭到拒绝。而这种拒绝给不出任何正当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羁分离”,主要目的是防止侦查机关利用羁押权形成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恐吓、威胁甚至暴力,逼取口供,酿成冤错案件。事实证明,侦羁分离制度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发挥了重大作用,凡是严格执行该制度的地方,刑讯逼供就大幅减少甚至绝迹,但在个别改制度执行不畅或者废弛的地方,刑讯逼供很容易死灰复燃。

  在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由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是公安机关——司法实务中经常是侦查机关或者是跟侦查机关十分熟悉的单位,使得刑事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回到了侦羁合一的老路上。加之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经常被侵犯,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这就给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大开了方便之门。结果就是不少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反映,他们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非法指定监视居住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须知——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严禁刑讯逼供——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刚性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刑诉法没有赋予他们选择的余地。对刑事诉讼法如此刚性的规定,是不允许公然践踏与肆意违反的,否则就是一种严重的司法倒退。

  而最不可思议并且最需要引起关注的是,个别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的行径经媒体曝光,被舆论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相关监管部门却很少出面纠正和问责。这种现象令人担忧。如果不用实际行动遏止非法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的现象,这必然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是不能承受之重。

  左坚卫,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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