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已异化为更严重的“超羁押措施”。“指居”执行过程中缺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魏晓娜认为,在看守所管理日渐完善的情况下,有些破案心切的侦查人员转而“开发”新的可能性。
不久前,全国人工委刑法室工作人员曾到人学院就刑诉法修改听取专家意见。当时在场的学者大都认同废除指居的观点。但在法学界,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是改良,而不是废除。
暴钦瑞死亡642天后,2024年4月22日,家属见到了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
结论是,暴钦瑞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与他生前遭受长期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有关。
2022年7月20日凌晨,34岁的暴钦瑞在石家庄新乐市医院死亡。这是他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的第十三天。
除了暴钦瑞案,近年来,嫌犯在指居期间死亡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某科技公司总经理邢燕军在内蒙古呼伦贝尔指居期间死亡,湖北某连环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袁时宏也死于指居期间。此外,江苏泰州还有一名嫌犯在指居期间被限制饮食和睡眠,患韦尼克脑病后成为植物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设计中,指居本是强制力大于取保候审,又弱于拘留、逮捕的一项半羁押措施。但实践中,已异化为一种比羁押更严重的“超羁押措施”。
一些涉案看管人员已被起诉、获罪的案例显示,指居执行过程中缺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已提上日程。现有的指居制度在立法上需要改变,已成为学界共识。不过,是废除还是改良,学者间有不同的主张。
“完蛋,电疵(音)了”。2022年7月19日晚上,在指居点,暴继业听见屋内保安低声议论。
虽然蒙着眼罩,他还是能透过缝隙窥到指居点屋内的情况。半个多小时前,他的小儿子暴钦瑞被办案人员带走讯问。一开始,隔着房门,他还隐约能听到惨叫声,后来声音消失了。
2022年7月7日凌晨,暴继业和儿子暴韶瑞、暴钦瑞,兄弟暴纪涛等9人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他们被认为参与殴打民工、放高利贷、非法拘禁等活动。此案被命名为“5·25”专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新乐市(石家庄代管的县级市)公安局和高邑县公安局三方组成专案组,联合办案。
从保安那句话里,他判断出儿子大概是被用了电刑,但也没再多想。7月19日那晚,暴钦瑞一直没回房间。暴继业安慰自己,没回来也好,省得儿子在眼前被打,更难受。
接着,发生了一些反常的事:那天深夜,有人进屋卸下了他的脚镣和手铐,第二天早饭,破天荒地有了牛奶、蛋糕,中午还有肉包子。
大约4天(暴继业推测的时间)后,他被带到一个房间,才从新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口中得知暴钦瑞死亡的消息。
他们都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自己在指居期间遭到了殴打、电击。暴继业回忆,到指居点没几天,一次提审中,一民警说要“换换样式”,就用夹子把一台老式手摇电话机的两根电线夹在他的左右手,再摇动电话机。暴继业感觉到电流通过了全身,“双手不受控制地颤抖,全身抽搐”。
在不审讯的时间里,他们被要求戴着手铐、脚链坐在铁制审讯椅上。按照多名同案人的说法,每顿饭是一个小馒头,比鸡蛋略大一些。一天只能上3次厕所,小便30秒,大便60秒,超时会被直接拉回指居室。
暴纪涛曾在指居期间被送入医院治疗。他被确诊为左侧肋骨骨折,“左膝盖皮肤损伤已结痂,右下肢片状淤青,双小腿可见红色斑疹”。
直到2023年6月19日,暴钦瑞过世近一年后,暴继业才在石家庄市检察院看到了第一份尸检报告,报告由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论是,死因排除机械性损伤、中毒,不排除窦房结疾病引发心电活动紊乱、心脏骤停。
2023年11月25日,“5·25”专案办案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一案经河北省检察院指定,由保定市检察院异地管辖。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此案由最高检督办,并由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第二份尸检报告。
暴家代理律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佀化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24年8月,新乐市公安局8名“5·25”专案办案人员涉刑讯逼供一案将在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6月底,裕华公安分局3名公安民警涉刑讯逼供案已移送保定市下辖的望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特别向往看守所。”一名被执行指居的嫌犯在见到律师后说。“指居,还不如去看守所”,亦成为刑辩律师的普遍观点。
现行刑诉法规定,当一个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5种,按强制力由弱到强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与逮捕。
拘传是强制嫌犯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在其余时候,嫌犯可以自由活动。一般情况下,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状态下,嫌犯活动范围被限制在居住的市、县内,且需有保证人或交保证金。
监视居住,进一步将活动范围缩小到住所内。指居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况,当嫌犯在办案地没有固定住处时,在指定的地点执行。
当嫌犯被拘留或逮捕时,意味着会被送进看守所,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两者被统称为羁押。
这5种措施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时便已确立。不过,不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使用度并不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分析《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发现,1990年至2009年的20年间, 高达94.84%的刑案嫌犯在审判前就被逮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记得,审前羁押率过高,在21世纪初成为刑诉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2012年修改刑诉法时,立法者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改造,一个原因便是为了回应对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当时在作法律草案说明时就提到,要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12年的修改,监视居住的变化是“脱胎换骨”的,颠覆了以前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监视居住仍是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找不到保证人或无法提供保证金的,适用监视居住。另一方面,这项措施又承接了逮捕,成为其替代措施。
2012年刑诉法规定,符合逮捕条件的,有5类情形可以采取监视居住。5类情形中,除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外(如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等),还有出于案情的考虑,其中一项是,“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居的适用,除无固定住所这一条件外,还增加了一种情况: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犯罪的,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即便有住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后,贪污贿赂犯罪被划归监察机关管辖,适用指居的三类犯罪还剩下前两类。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学者们对指居制度的忧虑更多在于,新法规定的“三类案件”这一例外条款可能会被滥用。不过,陈永生发现,实践中指居的滥用,更多因“无固定居所”而起。
例如,A地警方办理B地案件时,以B地嫌犯在A地没有固定住所为由,将嫌犯在A地执行指居。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警方在办理本地案件时,为了促成指居,会使用嫌犯无住所地县、区警方的文号发出指居通知。
“5·25”专案就采用了这种方式。案件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新乐市公安局和高邑县公安局联合办案,暴钦瑞等人在裕华区、高邑县都有住所,唯独在新乐市没有住所,指居通知书便由新乐市公安局发出。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陈永生认为,这种做法是对法条的恶意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刑诉法释义中对“住处”的解释是,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工作的合法住所。在他看来,暴钦瑞只要在石家庄市内有房产,就不符合适用指居的条件。
实践中,指居为什么会被滥用?江苏靖江市(泰州代管的县级市)公安局一派出所原教导员仇某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从侦办案件角度讲,指居的确是项“方便的”制度。
2019年4月,他负责一起涉恶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年8月,此案中一名嫌犯夏俊涛(化名)在指居期间患韦尼克脑病。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这是因摄入不足等原因导致的代谢性脑病,夏俊涛后遗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重伤一级。
摄入不足,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没有吃饱饭。仇某因此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3年半。2024年2月29日,他刑满出狱。
仇某向南方周末记者道出指居的“方便”之处: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指居最长可以持续6个月,而逮捕一般情况下只能羁押2个月。对比而言,指居的审讯时间更为充分,“办案有好多证据要收集,尤其是涉黑涉恶案件,逮捕的期限是来不及的”。
其次,指居地点通常在医院、宾馆、招待所等地,看守者与讯问者同属一个办案组管理,这也让讯问时间可以灵活调控。在仇某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夏俊涛等人专案中,一天长达16小时的审讯安排:早上9点至下午5点,晚上9点至次日凌晨5点。
反之,嫌犯要是被羁押在看守所,办案人员提审时,还要按照看守所的上班时间来,中午还有午休时间,有时一次讯问只有个把小时。仇某觉得,这对办案人员来说,“很不方便”。
在魏晓娜看来,指居的滥用,有口供主义的影响。但口供的取得,往往以直接控制嫌疑人人身为前提,在看守所管理日渐完善的情况下,使得有些破案心切的侦查人员转而“开发”新的可能性。
她提到,2010年前后,媒体报道了多起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为此,公安部监管部门出台改革举措,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水平。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对羁押讯问制度也进行了完善。例如,规定嫌犯被拘留、逮捕后要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入所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看守所羁押对嫌犯来说,反倒成了一种保障。”
对于指居期间的工作规范,现有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对嫌犯进行管理,看管人员与办案人员应当遵守怎样的行为准则,均由办案人员自行把握。
在办理夏俊涛等人涉恶案时,按照仇某的说法,对于嫌犯的生活标准,他的要求是,每餐提供餐盒一半的饭量,不够再添;每天上床睡眠的时间保证4小时,分两段睡眠,每次2小时。仇某此前至少有过四五次在指居点办案的经历,他觉得,这样的标准是办案惯例,被认为能满足嫌犯基本生存需要。
从侦查工作牵头人仇某,到负责看守工作的警察、辅警,随着一级级的信息传递,即便是如此限缩的标准,也被越降越低。
判决书显示,夏俊涛每餐只有半小碗稀粥或稀汤带饭,三五口吃完。每次上床睡觉时间只有半小时,平均每天床上睡眠时间两三个小时。一个直观的数据对比是,2019年4月23日,刚被拘留时,他的体重是80公斤;同年8月17日送至医院治疗时,体重只有50公斤。
仇某称,他在指居点的管理中,给嫌犯供应饭量多少与其认罪态度、看守期间是否服从管理没有关联。不过,在案证据显示,十多名看管辅警都觉得,一个默认的准则就是,嫌犯态度好的,就能多打点饭,态度不好的,就得少打些。
出狱后,仇某选择了申诉。在他看来,指居有天选团队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也增加了办案民警的责任与风险。
他在申诉材料中写道,“到指居场所绝不是为了让嫌疑人吃得好、睡得好,大家都心知肚明。”
不论是暴钦瑞案,还是夏俊涛案,指居期间,嫌疑人的房间内24小时都有辅警或安保人员看守。
夏俊涛案中,嫌犯们在泰州“田园牧歌”宾馆被执行指居。仇某介绍,每个嫌犯单独住在酒店房间,看守人员两人一班,每天三班倒。也就是说,看守一个人需要6名辅警。由于辅警从各个派出所调配,更换频繁,且看守工作枯燥,到后期没人愿意去,只好从安保公司招聘了一些人员填补空缺。
仇某说,他虽然提出规定,看守时不允许带手机,也不能与嫌犯交流,但还是有两名辅警用自己的手机让嫌犯和朋友通话,辅警接收了嫌犯朋友发来了微信红包,数额约上千元。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2023年3月,在江西省玉山县,陈礼艳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执行指居。3个月后,他的女儿接到辅警毛俊的电话,毛自称在指居点看管陈礼艳,并以此索要财物。
彼时,律师虽多次向办案民警提出会见要求,但已有一个多月未能与陈礼艳见面。家属觉得无奈,“我们也不知道里面情况,不敢得罪他(毛俊)。肯定是被他牵着鼻子走,有什么办法?”
之后的2个月内,毛俊7次向陈礼艳家属索要财物,共计21万元。2024年4月22日,毛俊涉嫌受贿罪、诈骗罪一案已由玉山县检察院向玉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刑诉法规定,律师持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嫌犯,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者,适用与被羁押者会见、通信相同的规则。在学者们看来,对于强制力弱于羁押的指居而言,律师可以会见是不言而喻的。
实践中的状况则不然。2024年江苏省两会期间,江苏省政协委员、律师任洁提出了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的提案,其中就包括被监视居住的嫌犯不能及时甚至不安排律师会见。江苏省司法厅答复称,这一情况在“部分基层单位确实一定程度存在”。
关于如何会见指居中的当事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文鑫摸索出了方法。2023年以来,郑文鑫代理过3名当事人被指居。一开始,他向办案机关申请会见,都未及时得到回应。之后,他向检察机关控告,按规定,检察机关需在10日内答复。
郑文鑫控告后,其中一起案件,公安机关安排他会见了指居中的当事人。另两起案件,当事人都在控告提出的10日内移送看守所羁押——在他看来,移送看守所之后,就没有会见阻力了。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居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不过,实践中,除律师主动进行控告申诉外,检察机关很难主动对指居进行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曾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任挂职副厅长。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由于看守所的地点固定,检察机关可以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从而能够实现常态化监督。而指居地点并不是固定的,甚至每个案件的指居点都不同,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很多时候未必能准确掌握指居信息。并且,采取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不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审批,这也导致了检察机关可能对指居的发生不知情,客观上造成了监督缺位。
早在2015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有的地方将指居视为突破案件的“利器”,认为具有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等优势,青睐使用。
近来,指居的滥用变得愈发显性,李奋飞对此感触颇深。2024年6月末,参加法学院的毕业典礼时,他遇到几位其他专业领域的的同事,闲谈时都有提到指居的滥用现象,还问起他,这次刑诉法修改,指居制度会不会有所改变?
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纳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多位参与过全国人工委立法调研的学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目前刑诉法修改仍在征求专家意见阶段,能否在2024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好说。
不过,刑诉法修改已成为各方关切的话题,现有的指居制度在立法上需要改变,已成为学界共识。
中国刑诉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卞建林撰文称,指居自立法之日起便“饱受诟病,争议不断”。他指出,应废除指居制度,恢复监视居住原有的非羁押性质。
李奋飞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对指居的执行,难以引入外部监督。他担心,若仅对这项制度进行“小修小补”,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不久前,全国人工委刑法室工作人员曾到人学院就刑诉法修改听取专家意见。当时在场的学者意见也基本一致,大都认同废除的观点。
陈永生则觉得,指居制度废除的可能性不大,客观上这项制度仍有存在的现实需要。有些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确没有固定住所,也没钱租房,只能适用指居。当然,要严格规定是否有住所的情况,当嫌犯能在办案地租房时,应适用一般的监视居住。
他认为,应参照一般的监视居住,对指居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造。也就是说,在嫌犯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嫌疑人有多大的自由度,指居期间,也应该有多大的自由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支持对指居进行法律修正:指居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应厘清两者的差别。
他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允许被指居者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严厉一些的,不能离开指定居所。比较宽松一些的,可以出门工作、购物,“对于合理的暂离指定居所的请求,如果执行机关拒绝,应当明示理由”。
“指居是一种准羁押措施,而不是羁押措施,更不是超羁押措施。”陈永生强调。天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