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市场环境,保障软件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 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地方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他软件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软件经营单位可以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地方协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软件用户因软件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地方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国软件的水平和竞争能力。
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其选择。
第七条 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通过威胁利诱,或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假借政府机关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6、在软件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八条 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九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
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
第十一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软件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定期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对其违约行为;
5、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或地方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依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软件经营企业,号召、组织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五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各分会、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公约,结合本分会或地区特点,制定在本分会或本地区实施本公约的细则或行约。各分会、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制定的细则或行约应报送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